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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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2021-04-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即建弘企業社)應於110年6月10日前,檢具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提送日止之貯留設施及回收使用廢(污)水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廢(污)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50011 事由:經查所設置之廢水處理設施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貯留設施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回收前之回收使用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同貯留設施出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廢(污)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均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