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村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N1800302
事業名稱: 林國村畜牧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下厝巷二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
資料日期: 2024-10-27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2-02
(2022-08-16)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並命停止進養豬隻,於文到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如因實際困難無法於文到15日內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養命令。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20007
事由:臺端於本縣秀水鄉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3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124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臺端於110年12月7日及111年2月25日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不須改善 23,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1-07
(2022-08-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7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1年12月14日(星期三)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案裁處
事由:臺端於本縣秀水鄉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3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124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2-12-14前改善
不須改善
8,700
不須繳納
2022-04-18
(2021-12-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03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16
事由:臺端(即林國村畜牧場)於本縣秀水鄉下厝巷111號從事畜牧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07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26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425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為136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6-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12
(2022-02-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5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2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12
事由:經採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900mg/L、生化需氧量1,300mg/L、化學需氧量4,34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500mg/L、50mg/L、600mg/L)。
限2022-05-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08
(2020-06-0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30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12
事由:台端於本縣秀水鄉陝西村下厝巷111號從事豬飼育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產生之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6月9日稽查且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27倍)、生化需氧量為18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29倍)。
限2020-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2
(2019-04-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12
事由:查台端於本縣秀水鄉陜西村下厝巷111號放流口處,產生之畜牧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06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642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190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限2019-07-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26
(2018-10-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2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5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值161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07倍)、生化需氧量值11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4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8-1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6
(2018-04-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限期改善日期屆滿前提報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之檢測報告)限改日期:107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24
事由:1.場內飼養豬約700頭,該場放流水搭排至番社溝排放,稽查時放流口採樣廢水檢測結果排放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95mg/L(標準值150mg/L)生化需氧量101mg/L(標準值80mg/L)化學需氧量781mg/L(標準值600mg/L)
限2018-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5
(2018-01-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68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4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11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985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56倍)、化學需氧量2,39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98倍)、生化需氧量84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9.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8-04-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6,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31
(2017-09-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並請於106年12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54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未依許可登載流程操作(水措方式與許可不符)
限2017-1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26
(2017-06-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於106年8月31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80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193mg/L及化學需氧量627mg/L)
限2017-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1-04
(2009-11-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元整,請依限於99年3月8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送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3月08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10001
限2010-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