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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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2020-05-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300元整,應於109年7月31日前,檢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2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60032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5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600mg/L)3.18倍)、懸浮固體為6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150mg/L)3.3倍);另查台端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未維持正常功能 |
否 |
限2020-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3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4-12 (2010-03-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於99年5月1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於操作期間之每日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5月1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099-040004 |
否 |
限2010-05-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5-21 (2008-04-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97年7月3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改善限期屆滿日前,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水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於改善限期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7年07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50011 |
否 |
限2008-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