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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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2014-02-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請立即停止排放廢水行為,並依規定申請核領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後始得產生事業廢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3-06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11-04 (2008-10-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97年12月1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貯存污泥之證明文件及清除棄置於水溝之污泥改善後照片,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7年12月1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 文號:30-097-110002 |
否 |
限2008-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分期繳款中 |
2008-05-19 (2008-04-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097年08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文號:30-097-050009 |
否 |
限2008-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