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昶工業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5942352
管制編號: N1803116
事業名稱: 晟昶工業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馬鳴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金屬表面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01-10-29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9-22
資料日期: 2024-10-27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12-09
(2019-10-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5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月11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另有關廢(污)水專責人員部分請檢具稽查日迄今差勤紀錄表。限改日期:110年0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9-120006
事由:1.由快混槽(T01-4)連接管線至許可未登載之廢水處理設備(慢混槽→化學沉澱槽→中繼槽)再連至放流槽(T01-7) 2.於製程物料區發現一許可未登載之地下廢水貯存槽體 3.所設置之乙級專責人員非常駐於貴公司並專職負責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所定業務。
限2021-01-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9,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8
(2019-10-24)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命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80016
事由:貴公司將放流水排放管線中段近水表處,連同管線截除並放置一旁,廢水處理流程由原水池(一)→原水池(二)後,利用沉水馬達將原水池(二)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以可拆式移動管連接至放流水管中段水表截斷處,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31日至10月25日期間,共執行5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有害重金屬鎳多次超過放流水標準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均小於二,其中108年9月7日有害重金屬鎳濃度高達16.9mg/L(放流水標準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9倍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9-12-03
(2019-10-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9年1月31日前,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限改日期:109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20005
事由: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製程未填列片鹼去膜及水洗程序與未填報使用原料(片鹼);另查廢水處理區尚有貯存無機性污泥(D-0902)約30包(太空包盛裝),惟未標示於廠區配置圖中,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限2020-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3
(2019-10-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9年1月31日前,於上開貯存地點明顯處完成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限改日期:109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120006
事由:貴公司於廠房門口左側貯存無機性污泥4包(每包約500公斤重),另廢水處理區貯存約30包(每包約800至1,000公斤重),惟上開貯存地點皆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限2020-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3
(2019-10-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按次罰鍰,不另外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120007
事由: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中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填報產出廢塑膠混合物(D-0299),惟均申報無產出,經洽現場廠長表示D-0299為盛裝磷酸之空桶,經廠內洗淨處理後,改列廢塑膠容器(R-0204),每月均有磷酸空桶產出,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廠內自行處理聯單資料及未依規定申報D-0299每月產出情形,上開違規情節經本局108年10月25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3
(2018-04-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107年4月26日起至提送日止廢(污)水處理設施相關操作紀錄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7
事由:1.鍋爐未接觸冷卻水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於該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 結果水溫為 38.4°C(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5°C以下【適用於10月至翌年4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程用水來源除使用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3.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調勻池(一)增設1支迴流管線、調勻池(二)增設2支進流管線,惟許可未 登載。 4.查核105年1月至105年9月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以備查閱。
限2019-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27
(2015-07-3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11月6日前),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記操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4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90021
限2015-1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24
(2015-07-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11月6日前),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或按原許可登記用藥品項辦理並檢具改善完成照片,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4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41
限2015-1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