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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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2022-05-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9616元整,應於111年10月3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5月17日後之水質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15 事由:現場查核臺端110年7月至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發現11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之每日放流水排放水量,皆已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每日最大排放量,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5倍、化學需氧量4,1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8.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10-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9,616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5 (2017-03-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3600元整,並請於106年6月23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106年3月22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每日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6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50022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未依規定每日確實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 |
否 |
限2017-06-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