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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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2017-08-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請於107年2月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1 事由: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8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1.97倍;銅濃度為9.2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mg/L)2.07倍;鎳濃度為3.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mg/L)2.02倍;總鉻濃度為3.9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mg/L)0.975倍 |
否 |
限2018-0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17 (2014-04-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6月26日前),檢具經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報告書及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並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30044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22 (2013-06-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於102年10月2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14 |
否 |
限2013-10-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