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0554805
管制編號: N1804186
事業名稱: 鋁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三五二、三五六、三五八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金屬表面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9-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9-12
(2023-07-2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0月20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所送資料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11
事由:原廢(污)水(​​WM02)採水送驗檢測出懸浮固體(​​1240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100mg/L、鎳(​46.7mg/L) 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1mg/L、鋅(16.8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5mg/L、總鉻(​79.1mg/L) 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2mg/L。
限2023-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3
(2019-09-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7500元整,本案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9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經現場勘查河面積油已清除完畢及鋁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108年9月6日鋁億字第1080906號函附改善報告書,文件經審查後認定本案已完成改善,故不再另訂期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11
事由:該公司重油貯槽因液位計脫落導致重油疏漏於防溢堤內,再由防溢堤底部兩處缺口流出至廠區地面後漫流至場區外地面水體(石茍排水),惟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疏漏致污染地面水體。
不須改善 87,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4
(2018-04-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15日前向本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7-090007
事由:1.廢水處理單元抽水井前有一許可未登載之原水槽、現場使用2台污泥脫水機,與許可登載1台不符。 2.製程原料有使用雙氧水,惟許可未登載、製程用水來源除外購純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限2018-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1
(2017-07-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6年10月18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10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352、356、358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584-02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1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為2.97(現場使用手動式儀器檢測2.93),核未符合操作許可證內容登載操作條件7.00~12.00(超出10%之容許差值)。
限2017-10-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6-20
(2015-03-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9月16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60009
限2015-09-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0-03-10
(2010-01-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0元整,請依限於99年5月28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5月28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099-030009
限2010-05-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5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