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8-14 (2023-04-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本案棄置廢棄物已於違反當日立即清除,故不另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2-080019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改為自然人 事由:貴公司從事承攬道路樹木修剪工程相關作業,經查貴公司工程人員於112年3月27日16時左右駕駛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RCY-3957),載運約一車次工程所產出之樹枝(葉)廢棄物未依規定將事業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致棄置於本縣二林鎮復豐里漏瑤巷福德寺祠附近公墓內,為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員警查獲並通報本局,且經本局112年4月14日現場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