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8167007
管制編號: N1900852
事業名稱: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村中山路二段七八九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汽車零件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10-2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0-18
(2022-04-01)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2-100004
事由:施工期程(起始日)為111年4月1日,惟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日期為112年1月4日,逾期申報日數為278日。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1-08
(2022-08-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110003
事由:經查貴公司從事汽車零件製造,廠內廢(污)水產生量達每 日100立方公尺以上,係屬指定公告之事業,核有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N09207010006)在案,經本局 111年8月18日派員現場稽查,貴公司廠區內有設置實驗室,且於實驗檢測時有產生廢棄容器之情事,惟該實驗室及產生之廢棄容器未登載於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7-25
(2022-07-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已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1-070013
事由:未依規定使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限2022-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07
(2021-04-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110004
事由:經查貴公司製程產出貼有標籤紙之廢塑膠膜、袋等廢塑膠混合物交予本縣田尾鄉振璋企業社回收處理,貴公司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且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2日查證屬實。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30
(2018-05-2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11月28日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07
事由:花壇工廠於本縣花壇鄉北口村中山路二段789之2號設廠,從事PU樹脂化學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聚尿(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75-01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之吸附設備(A001)排放管道(P001)防制設備削減率(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削減率為42.1%,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第2項「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之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14
(2014-10-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期於104年4月1日前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1000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4-25
(2012-02-13)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1-040027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13
(2011-04-2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0年5月13日查詢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IW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產出廢棄物每月產出及每月廠內貯存情形等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50011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