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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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2016-04-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8月19日前),檢具水表校正證明,及自105年4月6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操作參數及使用藥品量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文號:30-105-070004 |
否 |
限2016-08-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7-07 (2010-06-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70005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