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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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2023-06-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月26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稽查日(112年6月15日)次日起之污泥產生量及廢水用藥量之記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120012 事由:1. 112年5月、6月污泥產生量未記錄。 2. 112年6月1日至稽查日藥劑(聚合物、PAC、氫氧化鈉、次氯酸鈉)使用量未按次紀錄。 3. 製程用水來源自來水104D005409(表號)112.1.4~112.3.7用水度數為1166,1/4~3/7營運天數37天,每天用水量達31.5噸,已超過許可核准量2CMD,與許可登記不符。 4. 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T01-21(中和槽)設置液位計控制抽水馬達,將廢水排至T01-22(中繼槽),其開關閥門皆為開啟,惟經確認廢水無進入T01-22(中繼槽)(抽水馬達啟動時中繼槽無錶頭壓力),直接使中和槽廢水直接排至D01放流口,與許可登記流程不符。 5. 廢水單元T01-14氰系第二氧化槽pH值現場量測10.1/10.1,面板為7.83,許可登記pH值為7-9;T01-16(pH調整池)現場量測pH為11.264/11.264,面板為10.84,許可登記pH值為8-11,與許可登記不符。 6. 廢水單元集水井現場檢測pH6.5(許可登記pH7-12);氰系抽水站現場檢測pH3.3(許可登記pH7-12),與許可登記不符。 7. 現場T01-01酸性貯存槽、T01-03鉻系貯存槽及T01-10鹼性貯存槽有裝設液位控制器,與許可登記不符,請確認。 8. 廢水專責人員黃育洽係由興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派駐惠中操作(貴公司與興濟公司許可登記代操作合約書有效期限至111.12.31已過期),故貴公司目前未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 |
否 |
限2024-0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12-09 (2018-03-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25日前),檢具上開與水污染防治許登記(廢水處理單元)不符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及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稽查次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27 事由:廢水單元鉻系滯留槽水質經檢測總鉻167mg/L(許可登記40-150mg/L),並檢驗出許可未登載之銅(2.89mg/L)、鋅(2.36mg/L)、鎳(3.25mg/L)氰系抽水站(原水)經檢驗水質銅99.9mg/L(許可登記0.04mg/L)、鋅21.7mg/L(許可登記0.04mg/L)、鎳0.74mg/L(許可登記0.2mg/L);鉻系滯留槽(原水)水質經檢測總鉻167mg/L(許可登記40-150mg/L),並檢驗出許可未登載之銅(2.89mg/L)、鋅(2.36mg/L)、鎳(3.25mg/L);酸鹼貯存槽檢驗出許可未登載之鋅(3.13mg/L)及總鉻(0.23mg/L)。 廠內1樓夾層增設4個3公噸黑色桶槽;2樓夾層增設4個2公噸黑色桶槽;2樓增設2個15公噸黑色桶槽、1個10公噸黑色桶槽、3個6公噸黑色桶槽、2個3公噸黑色桶槽、1個1公噸黑色桶槽;污泥脫水機旁增設2個6公噸黑色桶槽。廠內1樓至2樓間有許可未登記之4個3公噸黑色桶槽其桶內廢水以批次方式進入廢水集水井;2樓有許可未登記之6公噸黑色桶槽其設有管線將廢水排入處理單元快混池;1樓、1樓夾層、2樓及2樓夾層各設有多支許可未登記之管線連接廢水處理設施。 廠內增設烘乾機及污泥脫水機各乙台。 廢水單元(酸鹼貯存槽旁)設有一地下未標示之不名槽體。 又查廠內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惟許可登記為自來水。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10-09 (2017-08-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並限期106年11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16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六價鉻0.88 mg/L(放流水標準0.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8-02 (2015-05-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4年9月4日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有害重金屬鎳,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0-09-24 (2010-09-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09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5-31 (2010-03-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並於99年9月1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內容為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使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限改日期:099年09月0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50026 |
否 |
限2010-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3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