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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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2017-10-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1月1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18 事由:放流水鎳濃度1.6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01-04 (2015-08-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5年2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02 |
否 |
限2016-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09-12-04 (2009-11-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並請於99年3月5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內容為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使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限改日期:099年03月0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120009 |
否 |
限2010-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