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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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2022-03-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3月3日後的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硝酸鹽氮,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34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 mg/L)1.3倍,硝酸鹽氮為11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0 mg/L)1.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07-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22 (2020-03-26)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22000元整,應於110年4月23日前,檢具已封閉酸洗研磨區排入廠內雨水道及排放反沖洗管線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並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0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0-030014 事由:廠內作業製程反沖洗設施及廠內酸洗研磨區所產生之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渠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否 |
限2021-04-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2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5-03-10 (2014-12-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倘經查獲應停工未停工,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警察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3002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