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9 (2024-12-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 文號:40-114-020015 事由:臺端(即智捷工程行)於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5分許駕駛砂石車(車號:KEL-6135)載運土方1車,惟未隨車持有符合當時載運與載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案經本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通報本局會同稽查且查證屬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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