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2 (2008-12-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於98年2月26日前,檢送97年12月19日起至98年1月23日止之每日累計水量讀數及獨立電錶讀數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8年02月26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098-010006 |
否 |
限2009-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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