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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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2022-05-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5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8月31日前),檢送111年5月12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每日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80003 事由: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紀錄,臺端111年1月份至稽查日現場均未填寫每日紀錄。 |
否 |
限2022-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