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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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2017-02-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30012 事由:查台端設籍於本縣芬園鄉楓坑村楓林街581號從事食品製造業(米粉加工),經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現場稽查,設有一燃木鍋爐,其使用廢木材做為燃料,惟未領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資格,即逕行使用,且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內容運作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15 (2016-11-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5-12001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