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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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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2019-04-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40-108-090024 事由:為台端設籍芬園鄉茄荖村嘉北街705巷512號,從事養豬事業(畜牧場登記編號:農畜牧登字第21848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稱:中區督察大隊)至現場執行督察,查其使用新亞畜牧場(已通過本縣政府再利用檢核登記)收受美光科技公司、亞洲大學、童綜合醫院等事業單位及臺中市中西區清潔隊一般廢棄物之廚餘,於新亞畜牧場經高溫蒸煮設備後以管線輸送至台端飼養,每日使用量約1~2公噸,惟台端未具有高溫蒸煮設備,案經中區督察大隊於108年4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19-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