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9052361
管制編號: N2100589
事業名稱: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美港路一一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2-20
資料日期: 2024-11-1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0-08
(2024-06-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1月15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100009
事由:查核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發現抽水站5(T01-06),槽體數量為3槽(許可登載僅1槽),馬達2台(許可登載僅1台);另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4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廢水連接至WM02管線(許可為連接至WM01管線),核與該公司所領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水處理流程不符,該公司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24-11-15前改善
待改善
75,000
尚未繳款
2023-06-12
(2023-04-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3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4月25日後的均可)暨辦理許可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經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2
事由: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3.2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脫水機房左側下方有1地下貯槽使用中,係製程廢水暫存槽,其廢水流向與脫水機濾液併流至攔污柵,與許可登記不符。
限2023-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7-25
(2022-07-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已於111年7月22日申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變更設置在案,故本案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1-070014
事由:未依規定使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0
(2020-02-0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0-010018
事由:於本縣大村鄉美港村美港路116號設廠,從事自行車零件製造作業,領有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2)、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10、M11)等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環署空字第1080056178號令「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109年2月8日前)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查貴公司109年1月10日美(工)字第20011001號函(收文日:109年2月12日)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申請,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完成代理人設置。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15
(2016-06-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並限期105年9月20日前,檢具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紀錄或其他改善相關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
文號:30-105-080010
限2016-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04
(2011-03-2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並限期100年8月5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8月0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50002
限2011-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