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裕企業社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9848041
管制編號: N2105173
事業名稱: 發裕企業社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染整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空氣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3-07-27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3-01-09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4-24
(2022-03-2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40022
事由:經查臺端(即發裕企業社)於110年8月、11月及111年1月清運廢布(廢棄物代碼:D-0803)0.5公噸、0.34公噸及0.34公噸,惟查網路申報之廢棄物貯存量並無減少,顯與清運紀錄不一致,經本局現場查證屬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12
(2019-09-26)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命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文號:30-109-060013
事由: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且控制原廢水經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底部私設之專管及閥門至繞流口,及調勻站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及繞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稽查當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水溫為40℃(超過放流水標準38℃)、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60 mg/L)0.3倍)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8-05-28
(2018-04-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命台端於107年7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48
事由:查下列情事與水污染許可證(文件)不符:1.污泥貯槽改為緩衝槽2.砂濾器廢水處理及逆洗流程均打開,致部分廢水未經砂濾器即進入活性碳吸附器3.設有鍋爐2座,鍋爐廢水未登載於許可
限2018-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18
(2017-09-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0月31日前),檢具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正常運作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27
事由: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維護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2-15
(2015-10-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請於105年3月23日前檢具檢具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以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02
不須改善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3-13
(2014-01-0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於103年5月5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30008
限2014-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8-27
(2013-07-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於102年12月23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80014
限2013-1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1-12
(2009-10-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98年12月21日前,檢送98年10月22日起至提送日之每日累計型水量及專用電錶累計讀數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8年12月2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8-110008
限2009-1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1-30
(2008-01-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台端並已立即改善完成,爾後請妥善加以防範,以免觸法。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097-01001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