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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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2017-05-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7000元整,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部分,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4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測值),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部分,貴公司自陳已完成改善工程及檢送改善證明文件,本次不另定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07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20063 事由: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6倍)、生化需氧量62.5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8倍)及化學需氧量331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3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於放流槽及放流口之間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之匯合井(陰井),另於抽水站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連接至匯合井,並於匯合井發現有二管未經許可登載之鍋爐廢水管線,該匯合井為匯合抽水站未登載之管線、二管許可未登載之鍋爐廢水管線及放流管線等三股廢水後排放至排放口。 |
否 |
限2018-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7,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9-08 (2017-07-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大村鄉貢旗村大溪路13-10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8日派員稽查,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085-00號),稽查時製程操作中,經查貴公司(M01)之操作許可證已逾期失效(有效期限自100年12月9日至105年12月8日止),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