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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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2017-09-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於106年12月19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110159 事由:王建忠(即宏元企業社)所有車號OD-1975車輛於106年09月25日11時05分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大峰路85號(明維加油站),經本局執行路邊攔查,稽查人員以不透光率試驗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5.6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試驗結果為檢測結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