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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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2019-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9年3月12日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屆滿前請檢具許可異動後之操作許可證或依原許可證內容操作證明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20010 事由:食品添加物廠於本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3段95號設廠,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香精料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149-02號),其主要產品水果香精許可核准最大使用量為65公噸/年;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9月20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106年度水果香精使用量為73.99公噸,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