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7 (2022-09-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11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大村廠從事金屬製品製造,係屬指定公告之事業,核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在案,核准通過時間為111年6月6日,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顯示,貴公司大村廠於111年1月至5月份已有申報紀錄,貴公司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通過前,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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