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發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N2200333
事業名稱: 進發畜牧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七三四、七三九、七四○、七四三地號(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ㄧ段建七二之一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4-12
(2022-12-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9400元整,112年3月10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082094號函,臺端已於112年3月30日改善完成,故不再令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40003
事由:臺端於本縣埔鹽鄉光明段734、739、740、745地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畜牧業,產生之作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040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228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為982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79,4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3-03
(2023-01-0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34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月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30005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倍;化學需氧量2,4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1倍
限2023-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34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5-27
(2021-03-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558元整,應於110年7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30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6倍;懸浮固體為31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12倍
限2021-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558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03
(2020-05-16)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0502元整,台端應檢具改善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及水量計測設施讀值紀錄證明文件,記錄期間為109年5月17日起至提送日止,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80007
事由:台端以一可拆式軟管將活性污泥曝氣池廢水直接連接至放流管排放,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另稽查過程中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當日現場分別於22時59分及23時6分記錄兩次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均為243455,顯示該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運作。
限2020-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90,502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2-13
(2019-08-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358元整,應於109年3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13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239 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0-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358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10
(2019-05-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6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7
事由:台端於本縣埔鹽鄉光路一段72號之12號從事豬隻飼養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1日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濃度442mg/L,超過最大限值(80mg/L)5.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1520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25倍,懸浮固體濃度660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44倍
不須改善 96,8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4-30
(2019-03-1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200元整,並限期108年6月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檢具108年3月13日起至提送日之水表操作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8-040017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50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241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1290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現場放流水表讀數,與水電表操作紀錄登載不符,顯未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讀數值。
限2019-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8,2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12-11
(2018-07-0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9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2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 300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 80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19-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4,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8-14
(2017-03-3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200元整,命於限改日期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及自106年3月30日起至提送改善報告日止水電表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上述文件屆期未提出,將視為未改善完成,本府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70072
事由:現場採集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逾放流水標準
限2017-09-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9,2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6-12-02
(2016-06-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命台端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20001
限2016-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14
(2014-10-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04年4月1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104-010007
限2015-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3-06-04
(2013-04-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於102年9月4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60001
限2013-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2-04
(2012-11-0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除立即停止排放外,並於102年1月7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報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送封閉或拆除未經許可之排放口及相關設施之前、中、後照片,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101-120002
限2013-0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2-05-03
(2012-03-3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1年5月9日查詢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 台端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完成,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1-05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07
(2009-01-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2000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31
(2008-12-0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120012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1
(2008-08-2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於97年12月12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7年12月1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100001
限2008-12-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