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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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2020-05-16)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6000元整,臺端應於110年5月24日前恢復與許可登記水量一致或辦理許可水量登記變更及移除許可未登記之所有管線或辦理許可登記事項變更,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05 事由:廢水單元(廢水調整池)槽體上方四周以磚塊墊高圈圍,惟刻意將角落磚塊移除放置旁邊,任令池內廢水經由移除之缺口順流而下流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厭氧池(4))槽體上方發現一孔洞,池內廢水經由該孔洞滿溢漫地流於廢水處理設施上方,再經由廢水處理設施兩側繞流排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最終沉澱池)槽體鑽洗一未經核可之孔洞(孔洞內放置一支PVC管),且該孔洞正繞流排放畜牧廢水 廢水單元(固液分離機)設有2支PVC管,以未經核可之地下水大量持續自動清洗固液分離機濾網,造成廢水大量滿溢至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厭氧池(8))進出口處,查獲設置一支未經核可且聯接沉水馬達之PVC專管,該專管末端再銜接塑膠軟管並延伸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上開行為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1-05-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6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7-29 (2020-05-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0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9月10日前檢具各廢水單元已無滿溢畜牧廢水於地面水體之改善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7004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開立30-110-040005 事由:(一)廢水單元厭氣池及污泥曝氣池常態性畜牧廢水滿溢且未妥善收集處理,任其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二)廢水單元(最終沉澱池)於槽體鑽洗一孔洞(孔洞內設置一支PVC管),致槽內畜牧廢水直接經由該孔洞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460,000 不須繳納 |
2019-10-10 (2019-04-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1月1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08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29mg/L) |
否 |
限2019-1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