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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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2021-03-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52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法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另應於110年6月30日前,檢具繞流管線移除、未登記排放口封閉且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0-050025 事由:於兼氣池私設專管,將未經處理過之養豬原廢水經該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溝渠水質惡化,經採專管排放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08倍;懸浮固體為71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77倍,另查臺端畜舍旁原水溝逕接作業環境外溝渠,未經妥善處理之作業廢水逕排入周界外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1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41倍 |
否 |
限2021-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85,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1-01-20 (2010-11-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應立即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並限期於100年2月16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停止繞流排放封管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另請依限於100年4月20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報請查驗,並於設置完成後30日內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屆期仍未依規定辦理,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00年04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0-010020 |
否 |
限2011-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11-04 (2008-05-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5月1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097-110003 |
否 |
限2008-05-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