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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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2021-09-2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8800元整,應於111年6月29日前,檢具繞流管線、馬達及開關移除之改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50030 事由:以閥門、馬達抽取廢水調整池未經處理之畜牧原廢水至放流管,經放流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 |
否 |
限2022-06-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58,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2-04 (2015-0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確實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辦理,嗣後再經稽查發現仍有前述行為時,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2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