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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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2022-04-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0000元整,封閉移除許可未登載之管線並恢復原許可證作業,及設置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並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文到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 文號:30-111-080009 事由:1.臺端於TO1-8兼氣池設置一蛇管,將畜牧廢水抽至廢水設施旁農地(挖有一蓄水池),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及污泥藉由上開口機制繞過核准之廢水處理流程後排放至廢水設施旁農地。 2.放流口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否 |
限2022-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60,000 分期繳款中 |
2013-10-31 (2013-10-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102年11月29日前,檢送標示完妥廢水處理設施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11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 文號:30-102-100015 |
否 |
限2013-1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