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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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2015-06-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3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18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11 (2015-01-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並限期104年5月2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30027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9-16 (2010-08-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並於99年11月15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11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90012 |
否 |
限2010-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