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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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2020-04-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文到日起全部停工。
貴公司於停工期間,為避免現場遺留廢液及廢水造成二次污染,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委由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完成清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6 事由:於本縣福興鄉頂粘街6-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於廠區後方設有五槽體,採樣檢測其2槽體貯存液酸鹼值分別為pH1及pH12,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28日派員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