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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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2021-06-3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14000元整,一、臺端業於110年7月2日未具文號函提送封閉無許可排放口之證明文件,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
二、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限期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13 事由:場內原水收集溝之畜牧廢水流經場區左後方牆角所銑之孔洞再由塑膠管線(PVC管)連接,排入周界外田間水溝續流至後方排水溝,作業廢水繞過廢水處理設施未經處理直接由專管排放至地面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414,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