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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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2023-01-05)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272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另臺端已於112年3月1日未具文號函檢送管線重配置改善資料,核認改善完成,爰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30021 事由:一、臺端畜舍後方有一沼液沼渣施灌管線所排出畜牧廢水先流至旁側溝後,再排至前方國道旁溝渠以致污染地面水體。 二、現場於施灌管排出廢水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1,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8倍及懸浮固體為12,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79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462,720 分期繳款中 |
2020-05-01 (2020-03-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1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520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292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2760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6-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4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12-10 (2018-03-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0元整,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移除非登載於許可文件管線之改善完成照片;另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20039 事由:於107年3月18日派員稽查,查場側方有一塑膠管將原水池廢水直接排放至場區前方地面水體,核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繞流排放行為,另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854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為118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及化學需氧量19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7-06 (2018-06-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應於107年7月20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維修完成證明,及自107年6月22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70006 事由:經以放流水排放測試,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均未轉動,顯未妥為維護,致其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未於正負5%以內;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實際累計水量讀數 |
否 |
限2018-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