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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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2016-05-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8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測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7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1 (2018-06-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17 事由:查台端於本縣永靖鄉同安段湳墘小段218地號(共同放流口處),產生之畜牧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共同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667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