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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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2024-02-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限改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2月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3-040001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84 mg/L、化學需氧量89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次查現場水量計測設施讀數、電度表讀數與臺端之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讀數不符,顯未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 |
否 |
限2024-05-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