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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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2020-06-19)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72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12月30日前,檢具上下游繞流口封閉、原水溝通聯雨水溝及周界外承受水體之管路及塞蓋移除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13 事由:以兩塞蓋控制原水溝逕將未經妥善處理之養豬作業廢水排放至放流口上游周界外承受地面水體;另以塞蓋控制原水溝逕將未經妥善處理之養豬作業廢水排放至放流口下游周界外承受地面水體,並於繞流口採水送驗,經檢測懸浮固體(950mg/L)、化學需氧量(12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4-04-25 (2024-02-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1248元整,臺端應於113年5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2月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40016 事由:臺端於本縣永靖鄉永興村17鄰永興路一段103巷240弄84號從事畜牧業(豬飼育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2日派員於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7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17.3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6.25倍。 |
否 |
限2024-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1,248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