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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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023-11-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2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14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懸浮固體184 mg/L,化學需氧量62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31 (2020-06-19)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4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原水溝專管封閉,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70044 事由:台端利用夜間無人時分,於原水溝私設地下專管,將未經處理過之養豬原廢水經該地下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溝渠水質惡化,溝渠呈現大量浮沫,河川水體溶氧枯竭,經採原水溝與地下管路交匯處排放到地面水體前之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5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8.22倍;懸浮固體為1,3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7.93倍 |
否 |
限2020-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84,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8-01-03 (2017-11-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339元整,限期107年1月25日前,檢具廢水疏漏處完成封除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10 事由:於大門前方原水收集溝之pvc管與明溝交界處有廢水疏漏至場外排水溝,造成水體污染。 |
否 |
限2018-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339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