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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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2018-01-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80001 事由:依據原審查通過環評書件所載之環境監測計畫,施工期間應於每月進行1次空氣品質、噪音、交通流量及水質監測,兆光公司曾以107年1月12日未具文號函說明,因現階段停工擬辦理停止環境監測,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以107年2月1日彰環綜字第1070004512號函復,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應依規定持續辦理環境監測,後續兆光公司以107年5月28日兆光建字第10705001號函提送開發計畫106年3月至107年2月環境監測報告書,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未見107年1月份各監測項目之監測資料,前揭未按期進行環境監測計畫,核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