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2 (2024-12-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10019 事由: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縣埔心鄉瓦南村柳橋東路47、47-1號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資本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本局於113年12月12日現場稽查,稽查時作業中,其製程產出廢鐵、廢焊渣及員工生活垃圾,屬環境部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管審查核准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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