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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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2016-08-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5月2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請確實記錄水表每日累計讀數,嗣後如仍經查獲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辦理。限改日期:106年05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30020 |
否 |
限2017-05-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5-12-17 (2015-11-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並請於105年1月2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12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