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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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2021-03-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4000元整,應於110年6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2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20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6.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0.21倍,化學需氧量為59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40mg/L)3.24倍 |
否 |
限2021-06-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64,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