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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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2020-07-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1月1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放流水表正常運作相關照片,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90024 事由:1.台端以一沉水馬達將終沉回收池1之廢水抽出,抽出後之廢水一部分回收作為清洗豬舍之用,另一部分則經由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惟查許可核准放流部分之流程為經終沉回收池1後再經終沉回收池2使得排放,現場處理流程為直接從終沉回收池1排放,與許可核准內容不相符。 2.稽查過程放流水均有在排放,惟台端所設之電磁式放流水表並未作動。 |
否 |
限2020-1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7 (2019-04-2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6000元整,應於109年4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8年4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09-030022 事由: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7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為919mg/L(放流水標準600mg/L)及生化需氧量為92.7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另稽查時台端放流口排放之水色劇變(由黑濁轉為澄清),遂分別於放流口及前一處理設施(即終沉回收池2)採取水樣,放流水導電度為1227μS/cm,低於其前一處理設施(即終沉回收池2)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5373μS/cm之80%(即4298μS/cm),且兩者導電度比(R)為0.228,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未正常操作。 |
否 |
限2020-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7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0-22 (2010-09-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於99年11月22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已恢復與原許可相同處理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099年11月2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099-100008 |
否 |
限2010-11-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