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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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2023-10-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月2日前),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110032 事由:臺端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已於112年6月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限2024-0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8 (2020-05-15)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96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攝錄影監視、連線傳輸設施,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最終沉澱池放流管改為硬管之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39 事由:私自將最終沉澱池放流管及抽水馬達移設至兼氣池,將兼氣池廢水繞過核准之流程抽至放流口排放,且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1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2.52倍;懸浮固體為2,5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5.67倍;原水溝有一未經核准管線連至最終沉澱池後方地底 |
否 |
限2020-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9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4-26 (2019-03-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已於108年3月20日網路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在案,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或補正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8 事由:固液分離機下方有一未許可槽體使用中(許可登記為不使用設施)、兼氣池(T01-8)現場已變更為活性污泥曝氣池、兼氣池(T01-4~T01-7)現場已變更為厭氣池等,未依規定於變更前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而逕行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