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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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2023-05-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984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8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16日後者),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70010 事由: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4.46倍;生化需氧量為28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2.57倍;化學需氧量為1,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1.2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984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07 (2020-05-16)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16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應於109年7月30日前,檢具軟管移除且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改善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70009 事由:查台端利用夜間凌晨無人時分於廢水調整池排泥管私設軟管,將廢水調整池未經妥善處理之養豬廢水抽至放流口下游溝渠排放,造成下游河段滿布豬糞尿,河川呈現大量浮沫,且河川水體溶氧枯竭 |
否 |
限2020-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6 (2017-10-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命台端於限改日期前檢具自違反之日(106年10月3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記錄;並另檢具放流口告示牌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視為未改善,本府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10088 事由:106年10月份水、電表未依規定記錄;另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 |
否 |
限2018-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6-04 (2013-04-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102年7月6日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內容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排泥管修復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60002 |
否 |
限2013-07-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