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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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2022-02-07)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1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18日前檢具已封閉繞流孔洞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6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50022 事由:臺端於本縣埤頭鄉稻香段69、72地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7日派員稽查,查貴場清洗畜舍產生之廢水未經污水處理設備,即由場內畜舍旁排水溝接塑膠管直接排放至稻香路237巷道路旁排水溝,且經本局巡視貴場放流口,亦未發現有廢水排放情形,上述情事貴場產生之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繞流排放行為 |
否 |
限2022-06-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