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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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2020-09-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230元整,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完成集合池疏漏改善,並檢具改善完成照片,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12 事由:集合池破損,養豬原廢水經破損處洩漏至地表,沿廠區排放至周界承受水體;固液分離機運作不良,養豬原廢水由固液分離機洩漏至堆肥室,沿堆肥室牆邊雨水口排放至周界承受水體 |
否 |
限2020-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2,23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