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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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2021-07-0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9128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5月15日前,完成繞流管線移除並檢送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且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即111年10月17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限期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40007 事由:廢水處理設施(調整池)內設有1支未經核准之移動式抽水馬達,該馬達將調整池內畜牧廢水於未經處理狀態下,直接經由連結之塑膠軟管(蛇管)繞流排放至廢水處理設施下方未經核准之場內溝渠,再於該溝渠往廠區前方周界外地面水體前之水泥地板鑽洗2孔洞(孔洞內放置PVC管),致前述未經妥善處理畜牧廢水經由2處孔洞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否 |
限2022-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91,28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