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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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2015-06-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期於104年10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依同法第60條規定,倘若逾期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39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2-21 (2011-10-2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0-120096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