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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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2017-07-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1月2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30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7mg/L,逾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